法制網深圳3月31日電 記者 游春亮 通訊員 林勁標 羅雲 鐘麗清 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近日對外發佈了備受關註的“驢友意外身亡”案的一審判決結果。該法院認定穿越活動的組織者、參與者和發佈活動的網站不存在過錯,駁回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。
  羅湖區法院經審理查明,2012年4月清明節前,驢友小陳通過“海角戶外”網站以“開不了口”的網名報名參加由被告潘某以網名“阿潘”發貼發起的“[強驢拉練]深圳市大梅沙—馬巒小店—金龜村—水祖坑穿越”活動。同年4月3日,潘某等14名驢友與小陳一道出發參與了上述戶外穿越活動。
  活動中,小陳與隊員失去聯繫,潘某撥打手機聯繫未果後,以為其自行返回帶隊繼續前行。同月5日,潘某在發現小陳並未返回後報警。之後,警方在馬巒山紅花嶺水庫附近發現小陳遺體。
  事故發生後,小陳的父母認為,被告潘某作為組織者在當日發現小陳失蹤後沒有採取措施,致使其沒得到及時救助,應該賠償其損失30餘萬元。後原告又申請追加另外13名驢友和發佈活動網站所屬深圳某科技公司為本案被告。
  另查明,被告科技公司是涉案網站開辦機構,潘某系在該網站上發佈了約伴貼。網站簡介中提示到“戶外活動具有天然風險性,請充分考慮個人的社會責任及個人、家庭對可能的意外的承受力後審慎選擇加入”,併在活動版塊的醒目位置作出戶外安全提示。
  案發後,網上發起了捐款活動,包括潘某在內的各被告和網友共募捐了款項計51952元,已支付給原告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潘某作為活動的發起人和組織者,對活動時間、地點、路線、行程所進行的安排,並無不當;發現小陳不在場後打電話問詢,在其未返回後報警求助,並未明顯重大錯誤,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,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。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並未從活動本身營利,亦未參與本次自助式戶外運動的組織、實施,不應承擔法律責任。被告陳某等13人作為活動的參與者,在法律上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。
  法院同時認為,小陳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應當瞭解戶外運動所具有的風險,並獨立承擔因此所造成的後果。綜上,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。宣判後,原告方提出上訴。
  【法官說法】自助式戶外運動 驢友參與需謹慎
  宣判後,主審法官分析,該損害賠償糾紛系因自助式戶外運動而起,該運動一般具有以下特點:活動者自由結合、自願參加;由一人或數人負責安排活動路線、出發時間和行程等事宜,組織者同時也是活動的參加者,對於其他參加者沒有絕對的管理權力;活動費用由參加者平均負擔,不具有營利性質。
  對於領隊責任問題,法官認為,領隊作為組織者,應在合理限度內承擔安全保障義務,並充分考慮活動的性質、特點及參與者之間的相互關係。結合本案,從活動性質看,不具營利性;從組織形式看,組織者只負責召集參加者、安排路線行程等,人員管理屬於鬆散型,其對參加者並沒有很大支配權。
  合議庭認為,本案組織者所應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較低,且只承擔過錯責任。因自助型活動一般在複雜的自然環境中,具有一定探險性,不可能要求組織者的任何決定都是正確,只要不是明顯的、重大的錯誤,就不應要求其承擔責任。法官提醒驢友,參與這種自助式活動要事先做好風險評估,切勿盲目“探險”,從而陷入險境。
  本報深圳3月31日電  (原標題:驢友戶外“穿越”身亡 組織者不存在過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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